今天的“三餐”,你点了外卖吗?近年来,外卖受到不少街坊青睐,但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也屡被曝光。如果食用外卖食品后身体不适,消费者可否要求商家10倍赔偿?记者今日从广州越秀法院了解到,该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食用外卖食品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90多元买来外卖食用后呕吐恶心,获赔千元损失 90多元买来外卖食用后呕吐恶心,获赔千元损失 小陈通过外卖平台向某烧烤店下单订购了鸡蛋炒饭、炭烤鸡块等外卖食品,共支付94.82元。他在当天19点40分收到外卖,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的鸡蛋炒饭有一股怪怪的腐烂味,检查后发现是炒饭中的洋葱腐烂发黑,遂不再进食炒饭而食用炭烤鸡块,又发现鸡块夹生。 为此,小陈立即联系烧烤店处理未果。随即小陈出现身体不适,腹部剧烈疼痛并伴有恶心呕吐感,于当日21点03分到医院进行急诊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小陈认为,烧烤店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遂诉至法院,要求烧烤店赔偿1000元,并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99.29元。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在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整个过程时空联系紧密,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原告购买自被告处生产、销售的案涉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判决烧烤店向小陈赔偿1000元及医疗费、交通费99.29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为最大民生,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办法官表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坚守安全底线、诚信经营理念,做良心食品、放心食品。外卖行业作为食品行业的新业态,对应的消费者群体日益庞大,消费者在收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外卖时,有时会因数额较少而“自认倒霉”,放弃维权。本案的处理不仅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调了赔付标准,也压实了外卖商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督促外卖商家严把食品质量关、安全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越法宣标题图:资料图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