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广东高院认定拍卖人景茂拍卖行和买受人龙正公司在拍卖广丰大厦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广丰大厦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了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正确的。故(1997)粤高法执字第7-1 号及(2011)粤高法执异字第1 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景茂拍卖行与龙正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