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这个问题,在现时算是极急切,极重要了。欧洲的离婚案件,这十数年,有增无已;而在美国,近年来离婚之多,更足骇人听闻。因此,许多研究社会学的人,都集他们的视线于这个情形上,而努力探求他的来源,和他所影响于人类社会的好坏。这确是一个与人人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我们无论是否学社会学的人,都不能不费些脑力来谋一个解决。我平日对于这问题,虽不曾做过多少研究的功夫,然自问也觉得有些浅薄的感想,因此,我敢借《妇女杂志》的《离婚问题号》把我的意思写一些出来。
据我看来,离婚这桩事情,本来是背逆人生的情志的,我们最好能弄到社会上没有发生他的必要。感情浓富的人,对于一个要好过的朋友,都舍不得和他终于做出绝交的事情来,何况对于生过恋爱的伉俪呢。就意志方面讲来,在大家结婚的时候,也万万不肯先存一个离婚的希望。自然咧,这两句话,都是就恋爱的结婚说的,不以恋爱而结合的夫妇,当然不能用这些话来阻碍离婚的发生;然而现在的文明社会,男女不以恋爱而结合的,差不多只在中国——也许只在东方——是平常的现象罢了;在欧美的社会,就不能说是普通的事情。那么,何以离婚的事情,又以美国为特多呢?美国男女的结合,可算是自由极了,大概十之八九是发动于恋爱的了,而离婚的事件偏以他那里为最多,这又是什么缘故呢?我想,这也是美国的文明太没有坚固的精神上的根柢,美国人的生活太偏于物质的一个结果,不是人类自然的性向。美国人的生活,据我们东方人的眼光看来,最是枯燥可怜的。他们人与人的结合,几乎完全是出于经济的关系,就是一家内的父子弟兄,能有感情上的结合的,已经是微乎其微;经济的关系完结了之后,便可随便相离弃。我虽不敢断言他们男女的结合,也尽出于经济的关系,然据我所知的,也就如此的居多了。即说他们结合的动机,不无些微恋爱的成分,然彼此绝无浓厚的感情,那是可断言的。因为他们自幼至长,本来就未曾和那一个人有过浓挚的感情;他们的精神生命里,差不多已经没有了爱情这样东西;即有了,也不过是很稀薄的,不大容易维持的而已。虽然不免略受生理的恋爱时期的支配,然他们因种种经济上的关系,把这时期内的情爱冲动,竭力抑遏摧折他,使他不能充分的发展。我们从生理学家的研究,早知道男女的爱情,以发动于适合时期内的为最浓厚;若于这时期内爱情发动时,立即成了婚,那么,岁月的功力,只能将这浓烈的情感携带着往坚牢的方向走去。过了这适当的时期后,男女的情爱冲动,便一日日轻减了;若到了这个已就衰退的时候,才来结婚,那纵有相当的恋爱,也总不能维持长久。美国的少年,大都以未有相当的储金,或未得社会上相当的地位,故情愿自制其春情期的浓烈的情爱而延迟他们的婚事;女子一方面,也大都因择婿太苛,或不得人爱之故,而不及在适当的时期成婚,这也是很有关系的;年事高了,感情的冲动,不如从前那样热烈了,于是夫妻之间,便时时发生不能互相体贴的情愫来;积成意见,直至互不相容,于是非离婚不可。我曾经问过许多久居美国的朋友,又在许多报纸,杂志,和影戏里,知道美国的离婚案件,常常发动于家庭间极细小,极不关重要的事情。由此可知美国人的夫妇间,感情的束缚是极少的,他们看夫妻的关系,极是平常,正和极不相关的同事一般,除了合过共同的生活外,别无其他可述处。这种眼光,是非常要不得的!在这种夫妻关系看来,所谓恋爱,只是求夫求妻的导火线;既成夫妻之后,这导火线也就自然而然的熄灭了。如此的夫妻,本来可合可离,因此,他们就是一年结婚一回,一年离婚一回,也就不算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