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2日晚,方某乘坐朋友夏某的轿车回家,途中与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追尾造成方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于某负次要责任。死者方某的家属遂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虽然肇事双方没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但两者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方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相互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损失12.9万元、被告于某赔偿8.6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除了上述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外,生活中还有很多其他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应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星具有强大的号召力,不管他们事先知不知道其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所产生的后果都是一样的,即帮助广告主扩大了产品的知名度,吸引了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他们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其他进行虚假宣传的主体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他们的行为也是一种共同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