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将310万拆迁款,存入银行定期,一年后前去取款,不料存款只剩下18万。原来,银行在男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改成了基金,而银行表示,该产品不能中途违约,想要取款得再等一年,而且还有可能是负收益。(案例来源:小强热线)据朱先生表示,因老房子拆迁,自己得到了310万的拆迁款,当时不着急用钱,所以打算将钱存到银行。来到银行柜台后,柜员得知男子要存310万,赶紧将此事告诉了经理。经理闻言赶紧出来,亲自接待这位大客户,他告诉朱先生,近期他们正好搞活动,存定期的话,一年后不仅可以随时取钱,并且还有丰厚的利息。 朱先生心想,这钱自己一时半会也用不上,加上定期的利息也比较合适,因此听从了经理的建议存了一年的定期。一年后,朱先生来到银行想要取钱,发现存进去的310万,不仅没有产生利息,连存款也只剩下18万。这可把朱先生吓坏了,于是赶紧找到银行讨要说法,可不曾想,银行竟在朱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的存款买成了基金。那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是朱先生记错了,还是银行暗箱操作?原来,当时银行并没有将310万存为定期,而是用来购买了名叫鹏华聚鑫公司的基金,而一年业务到期后,如果没有取出来,那就会自动续签,因此银行表示只能再等一年。听到如此不负责任的答复后,朱先生非常生气,自己当时明明存的是定期,是银行擅自改成了基金,而且就算改成了基金,如果到期了应当通知当事人,而自己却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这方面的信息。于是朱先生要求,银行不仅要归还310万本金,还要将自存款日开始至今的利息支付给他。因为这是银行的过错导致的,不能由他来承担这笔损失。 而银行负责人却表示,因为购买的是鹏华公司的基金产品,因此通知也是有他们公司负责,因此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是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如果有什么情况,不应该是银行通知他吗?这明摆着就是在推卸责任。随后,朱先生拨打了鹏华公司的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可对方的回复,与银行截然相反。鹏华公司表示,基金产品的时间到期,公司是不会主动联系银行的客户,一般都是由银行的客户经理通知,或者可以直接拨打公司电话进行询问。双方的回复,显然都是将责任踢给对方,于是朱先生找到调解员,希望能够与银行进行协商,然而面对调解员的疑问,银行负责人却说,对于这个产品,他们只是帮忙代销,所以没有必然的义务去通知客户。但如果从更好的服务客服,这个角度去考虑问题的话,他们也可以通知客户,因此负责人表示,朱先生没有收到通知,并不是银行的工作失误。而且这款产品,不支持中途违约赎回,要么另找客服,将朱先生的份额替换出来,要么就是再等一年到期后取出。而且因为这段时间,公司对于基金不做清算,所以并不能确定收益率,因此也有可能是负收益。银行给出的方案朱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将此事投诉到了金融消费者协会,由他们出面进行调解。(文中皆为化名) 1、银行擅自将定期存款改换为基金产品,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银行在朱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定期存款改为基金产品,属于严重过错,因此应当赔偿朱先生的各项损失。而朱先生应当拿到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存款日至今的利息,以及一年定期后因未能及时取出从而造成的各项损失。2、银行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朱先生,应当将此情况,投诉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俗称的“银监会”,银监会根据银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本案中,银行没有违法所得,因此应当对其做出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3、朱先生办理的是定期存款业务,而银行承诺的也是定期存款,因此一年到期后,银行应当返还310万存款和相应的利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民事合同要求双方自愿,订立合同要求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朱先生是想与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合同,并非基金产品,因此双方订立的基金合同,存在欺诈因此属于可撤销。但银行与基金公司不存在欺诈,因此其中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而银行应当将朱先生的本金及利息归还给他。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