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的后果、先决条件以及原因这些概念,都是相对于世界的状态这个进一步的概念而言的。所以,举例来说,要求一个变化以便在当今世界中引起某个变化,但不能要求这个变化去在明天的世界中引起同一个变化。
有时人们指出,“严格地说”每一个事件(变化)在其整个后继时间内,都有无穷多的后果;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就绝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一个给定事件的所有后果是什么样的后果。这些陈述,即使完全是真实的,它们也只对于某个不同的后果概念成立,但对于我们这里正在讨论的后果概念则不成立。这些概念能够精确地意味些什么,这一点是不清楚的。不过我们也不必把它们作为无意义的概念而舍弃掉。例如,当说今天发生的某个事情是数百年前发生的某个事情的后果时,其意思也许就是:如果我们追溯今天这个事件的“因果历史”,我们就会在其“因果祖先”之中发现数百年前的那个事件。这里,因果祖先和因果历史的概念可以根据我们的原因、后果和先决条件等概念来加以定义,然而不必由此推导出:如果一个事件属于另一个事件的因果祖先,则前者就必定是后者的原因或先决条件,或者说,后者就必定是前者的后果。例如:设事件b是事件a的一个后果(在我们的意义上),是事件c的因果先决条件(在我们的意义上)。那么,下面的说法就是合理的:事件a是事件c的一个“因果祖先”;或者说,在追溯c的“因果历史”时会把我们带至事件a。在话语的某些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a是c的一个“原因”,c则是a的一个“后果”。但是,在更为精确的意义上(我们正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些词项),a不(必然地)是事件c的原因,c也不(必然地)是a的一个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