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保卫制度和值班制度
学校必须把好学校教职工和保卫人员的入口关,严格进人标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另外学校应该设立巡视制度。学生的身心正处于发展阶段,他们缺乏对一些事情的基本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同时,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生性好动,喜欢追逐打闹,容易出事。学校应该在操场、走廊、教室和学生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安排值日教师,尤其是对课间活动的学生和在运动场的学生应该多加防范。
(五)安全责任制度
学生的活动地点多,活动事项多,学校要做到学生的活动地点和活动事项都应该有人负责,避免出了事故无人负责的现象,做到“谁在岗谁警惕,谁出事谁负责”。但在处理意外事故时,学校应该将此看成是整体工作,人人都有义务出面处理,各岗位人员之间不应相互推诿,延误意外事故的解决,这时坚持“谁遇上谁处理,谁有效谁处理”的原则。[6]新《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