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 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 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 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 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 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官员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 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官员、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 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 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这是指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充分确实,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 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各种证据,必须综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断,辨别它的真伪,审查确定它的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还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中的证据判断,一般都采取自由心证原则,即由法官根据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建立的内心确信来进行判断 就证据的证明要求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案件中没有区别,都要求达到不容有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民事案件中,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与刑事证据基本相同;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一方所提出证据的证明力超过对方,即可认定前者所主张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国家,当前尚没有独立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典中 在一些司法机关的组织法和一些实体法,例如《民法通则》中,也有个别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在我国的一些高等院校里(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作为重点课程已经讲了20多年,但是我国的证据法当前仍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一些学者在为形成独立的证据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