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们可以考虑一下一种乍看起来非常可信的关于我们应当如何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我们是有理性的——的哲学理论观点。诚如许多学院派哲学家们所一直认为的那样,合理性要求我们首先抛弃我们自己忠诚于相互竞争的理论中的任何一种理论,并使我们自己从那些我们一直习惯于借以理解我们的责任和我们的利益之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抽离出来。他们一直在提示我们,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达到一种真正的中立和公平,并以此一方式,达到普遍的观点,摆脱可能会影响我们的那种派性、偏颇和片面性。而且,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合理地估价各种相互竞争的正义解释。
一个难题是,那些一致认可这种程序的人,然后又开始对精确的正义概念是什么和哪一种合理解释的结果是可以被人们接受的问题产生争执。甚至在这一难题产生之前,人们不得不问:通过采用这种程序,关键性问题是否就得到了解决呢?因为,人们可以争辩且一直都在争辩,这种合理性解释本身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是有争议的:它的无偏私性要求(requirement of disinterestedness),事实上是偷偷摸摸地以一种特殊的党派性正义解释为前提假设的,即以稍后用来证明的自由主义的个体主义为前提假设的,它的明显中立性不过是一种表象,而它的存在于一种社会意义上的非现实存在才会合法达到的那些原则中的理想合理性概念,忽略了无法逃避的历史性和社会性情景关联特点(context-bound character),而这是任何实质性的合理性原则——无论是理论合理性原则,还是实践合理性原则——都必定具有的。